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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街道**村**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晚,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沪C8****号小型轿车,自本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城东菜场附近驶往**街道**村,沿恩波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恩波大道与园沙路交叉路口时严重超速,与前方临时停靠的浙AF**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4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对方车辆损失人民币4.8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记录事故、抽血经过的视频及制作情况说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强明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原住处候审(1598846****);

2.案卷材料及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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