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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6********,汉族,大专文化,机动车查验员,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3日被该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1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行至永州大道丽水琴湾路段时,与前车汪某某驾驶的湘******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受损,黄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黄某某有酒驾嫌疑,对其抽血检测,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祥明

检察官助理:唐健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为15226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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