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3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6日晚20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一辆粤MU****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国道324线**镇**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一辆粤DM****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住院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2mg/100ml。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物证材料;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检验报告;

5.现场笔录及刑事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春弟

 2020年2月14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