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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号。被告人黄某某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被丰县人民法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1时53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苏C9****小型轿车, 沿丰县城区向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苑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静脉血中检见乙醇成份含量结果为:247.9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薇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丰县看守所服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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