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1131971********,汉族,本科文化,自由职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镇**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幢**单元**室)。被告人黄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08年2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处以罚款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1个月;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08年8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处罚款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3时46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苏A****小型轿车行驶至南京市栖霞区靖安大道时被民警查获,并将其带至医院抽血。2020年6月6日,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黄某某血样呈乙醇阳性,乙醇含量90.9mg/100mL血。
被查获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4.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俊
检察官助理:王洋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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