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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黄某某,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7281995********,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租住本市雨花台区**街道**村民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罗甸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J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雨花台区板桥老街隧道由东向西行使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朝阳

检察官助理:张浩霖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市雨花台区**街道**村民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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