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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泗阳县********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泗阳县众裴一线裴圩加油站时与人发生纠纷,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的结果为174mg/100ml。后经鉴定,送检的黄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记录、酒精呼气测试单、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检察官助理:杨永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51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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