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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75********,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地江西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1日晚,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会昌县**门口路段开展酒驾整治专项行动。21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赣******小型轿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赣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4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友生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鸿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江西省**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684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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