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0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镇**村**组,居住地全南县**镇**房**栋**单元**室,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6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2020年8月2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3时6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资质、醉酒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老车站东路直属库方向往老车站公租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全南县城厢镇老车站东路龙全汽车维修中心路段时,自行翻车后撞上停放在道路右侧的赣******号小型面包车,造成黄某某受伤,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疾病诊断证明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温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5.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1月18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资质、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黄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房胜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7016****;
2.本案卷宗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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