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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62********,汉族,初中文化,模板工,江西省赣州市人,家住赣州市南康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0时50分许,与黄某某等人共进晚餐且喝了二两牛栏山二锅头的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赣州临时Q1N81二轮电动车行经南康区**街道**路**医院门口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曾某某致其倒地受伤。曾某某爬起后打电话报警,黄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到达现场后,对黄某某进行吹气酒精测试,黄某某测试结果为248mg/100ml,遂将黄某某带至旭山医院进行抽血备查。经司法鉴定,黄某某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256.1mg/100ml;黄某某驾驶的赣州临时******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经南康区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3日,黄某某与曾某某达成赔偿协议,曾某某对黄某某表示谅解。2020年1月13日,南康区公安局对黄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进行立案侦查。2020年5月19日,黄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对相关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表、疾病诊断证明书、协议书、谅解书、驾驶证及行驶证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车辆属性司法鉴定意见、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6.相关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喝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致曾某某受伤,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256.1mg/100ml,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黄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自首情节。建议对黄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冬水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南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_4.换押证一份四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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