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87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赣州***养老服务中心职工,案发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镇**村**组**号,现住赣州市章贡区**路**号***苑**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在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无证驾驶赣B*****号电动车(轻便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博德山庄门前路段时,碰撞道路右侧路肩后人车倒地,造成黄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民警在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依法提取黄某某的血样并封装。经鉴定,黄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04.5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发生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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