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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606221974********,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小学文化,无业,住鹰潭市余江区**镇**村**家。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13时56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白塔西路由西往东逆行至余江“龙虎”学校路段时,发生单方侧翻事故并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接受治疗,交警接警至医院对黄某某抽血检测。经鉴定,黄某某在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2.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详细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大伟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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