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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133029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现住户籍地。2020年8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的小型轿车,沿故城县青罕镇老邢德线由西向东至老邢德线与东大线交叉口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黄某某进行检测,其结果为108mg/100ml,随后将黄某某带至故城县中医院进行血样采集,黄某某的血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结果为118.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身份核查证明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一份;

5.视听资料:查获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霍红军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公安侦查卷壹册,检察起诉卷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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