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525199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地河北省隆尧县,住隆尧县**乡**村。2020年07月0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7月15日转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8日05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冀*****号货车在赞皇县界内沿都许线由西向东驶至田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樊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樊某某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赞皇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樊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死亡注销证明;
2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及到案证明、隆尧县公安局东良派出所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及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博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赞皇县看守所;
2、公安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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