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4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住饶阳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饶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河北省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1时55分,被告人黄某某持A2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冀TH****的小型轿车沿饶阳县振兴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饶阳县振兴街与平安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黄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83.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书等;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金随
检察官助理: 孟 琛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居住于户籍所在地;
公安侦查卷1册、检察卷一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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