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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1********,汉族,初中毕业,经商,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现住河南省兰考县****家园**北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22时40分,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豫A0GM60小型普通客车,沿河南省兰考县振兴路与人民路交叉路口西50米南侧南北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00米处时,与由南向北岳有名醉酒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岳有名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从黄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34.56mg/ml。后经交管部门认定,黄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黄某某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2)事故现场照片6幅、抽血照片2幅;(3)交通事故认定书;(4)血样提取登记表;(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6)协议书、谅解书;(7)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2.被害人岳有名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4.56mg/100ml,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  浩

李  楠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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