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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黄某某,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6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泗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为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7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机动车沿24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96KM+768M处时摔倒,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样酒精含量为1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调取、制作的抓获经过驾驶证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血样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3852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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