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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 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1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宿舍**号,现住湖南省洪江市**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6月4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被洪江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饮过酒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湘N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洪江市黔城镇东方广场驶往洪江市黔城镇株山村,当车行驶至G209国道2507km+300m洪江市黔城镇路段时,被洪江市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当场对其进行吹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4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洪江市人民医院予以提取血样,其血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2.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的标准。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冯某某的证言;4、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洪江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铭

检察官助理:黄方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贰册及检察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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