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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晚,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川Z2****号小型轿车搭载杨某某、王某某从洪雅县**镇**村**组夏某某家往**村**组家中行驶,22时20分许,车行驶至洪雅县余坪镇大林村1组村道0KM+450M处驶出公路发生侧翻,造成川Z2****号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黄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让同车人王某某顶替驾驶员身份,民警将黄某某等人带至洪雅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8mg/100ml。后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住洪雅县**镇**村**组,电话:13688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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