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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11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2020年10月因盗窃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9****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横河镇上剑山村三郎桥后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鑫堡汇南门附近时,与路边褚某某停放着的浙B9****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黄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75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202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时未确保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褚立栋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抽血及现场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等;

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酌定从重处罚;但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国荣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住所候审(联系方式:135*******)。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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