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27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杭州市滨江区**园维修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镇**村**组,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园员工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A*****的吉利美日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从本市滨江区**路附近出发,途经**路、望江隧道等路段。当晚21时2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车沿望江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上城区望江路雷霆路口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9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灵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2.电子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