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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二部刑诉〔2019〕286

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4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牌号浙A·0****号的黑色梅赛德斯牌小型越野客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沿石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石祥路59号处时,遇设卡检查未停车并向前继续行驶约15米被拦停,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06.5mg/100ml。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吕丹丹         

2020年3月23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下城区看守所;

2.​ 侦查卷宗3卷、光盘1张;

3.​ 速裁建议书、具结书、认罪认罚承诺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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