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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0时33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B****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坪山区**街道**路**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9.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资料、抓获经过、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等笔录: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9.2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初云

                                               检察官助理 纪怡菲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89****8886,保证人欧某某,联系电话为138****756。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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