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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07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71978********,壮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镇**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3时40分许,交警部门接到报警称在宝安区松福大道沙井路段有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接到报警后,执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发现粤B6Q****号牌小型汽车驾驶员即被告人黄某某有危险驾驶的嫌疑。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黄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11.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静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59*******,担保人陈某某联系电话为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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