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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六部刑诉〔2020〕106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共产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2时2分许, 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牌号为浙C3****的小型轿车行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环山东路(南向北)距永昌路口南侧50米路段处时,碰撞前方由被害人章某某驾驶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造成章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送被害人章某某前往医院就医,章某某丈夫陈某某报警。交警到达医院后,被告人黄某某向交警表明系其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经酒精呼气测试,被告人黄某某酒精含量为67 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章某某的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一级;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                                            

2020年4月7日, 被告人黄某某经电话联系,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0年5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及提取血液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车辆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情况、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证明书、检查报告单、调解协议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车辆技术鉴定书;

6.视听资料: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及提取血液视频、路面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晓峰

                              检察官助理 陈廷芳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5885****)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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