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渭检刑诉〔2021〕6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21984********,文盲,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乡**村**组,现住渭南市临渭区**路**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渭南市临渭区西南京路南侧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南京路与前进路十字东时,与沿西南京路南侧道路由西向东行驶由赵某某驾驶的陕D3****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黄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一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8.62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事故认定书、车损价格评估书、诊断证明;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及抽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驾驶信息查询结果;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告知书及承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燕
检察官助理 冯艳玲
2021年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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