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路**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市滨江路由黄石大桥向市税务局方向行驶,行驶至“御景1号”门前弯道路段与由张某某驾驶的鄂Q****7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的士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黄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黄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甲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720元。经鉴定,送检的黄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Q****7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1辆、无号牌“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1辆(照片形式固定)等物证;2.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等书证;3.证人黄某乙、张某某的证言;4.(恩州)公(司)鉴(理)字【2020】311号检验报告、鄂利川锐强【2020】痕鉴字第1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黄某甲抽血视频;7.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真伟
检察官助理:朱辉俊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路**巷**栋**室家中。联系电话:15171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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