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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建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户籍所在地**镇**村**组,现住**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日5月15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Q****8长安牌小型汽车,沿蟠高公路自本县三里乡河水坪方向朝三里集镇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蟠高公路10公里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19]1203号”检验报告;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判处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辉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乡**村**组,联系电话18372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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