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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9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号,现住址武汉市武汉东湖高新区**界**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08月11日07时01分,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鄂A****1的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着武汉市洪山区**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白沙三路路口,停车在车内睡觉,被洪山区交通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查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9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及驾驶机动车信息、违法犯罪查询等书证;2.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继红

检察官助理:熊亮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8963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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