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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1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蔡甸区**街**路**号(户籍所在地武汉市**街**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1时30分,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鄂A****8号黑色佳乐牌小型汽车,沿武汉市蔡甸区侏儒山街千洪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驶至蔡甸区侏儒山街千湖泾54号门前路段时被武汉市蔡甸区交通大队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黄某甲当场接受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1mg/100ml。经抽取血样送检,被告人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被告人黄某甲身份信息等书证;2. 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抽血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如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婧文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蔡甸区**街**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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