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二部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0197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街**号,现住老河口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位于老河口市**镇**院**用餐时饮酒,餐后20时许,黄某某驾驶鄂F****5号东风雪铁龙牌白色小型汽车从三同碑出发沿三张路行至张集镇,后由张集镇出发前往老河口市,行驶至老河口市化工路蓝天花园小区门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发现黄某某涉嫌酒后驾车,随即将其带至本市二医院抽取了血样。经鉴定,黄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20.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查获现场照片、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3.光盘1张;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觉非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老河口市光年路3号,联系方式13995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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