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居委会三组,住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路**国际**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鄂F*****的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樊城区**路**一桥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46.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情况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海波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路**国际**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8234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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