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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69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因吸毒,于2016年4月2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阳东津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因吸毒,于2016年4月2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阳东津新区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3月2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7月1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月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9年6月1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殴打他人和毁坏他人财物,于2019年11月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他人财物,于2019年11月30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5月26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0月16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鄂F****7“***”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载叶某某),从**市**区**镇**村往**区**行驶,行至**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43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其带至襄州区人民医院惠民院区抽血备检。

2020年8月17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黄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23.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获及抽血、讯问视频;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裘志红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联系方式13396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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