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土家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住湖北省襄阳市****公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8月1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1时许,紫贞平台民警在本市内环路路段设卡盘查,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该路段时被当场查获。后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鉴定,其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8.25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抽血照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附带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一张);3.司法鉴定意见;4.现场查获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传科

2020年9月29日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襄阳市*****公馆;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