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银白色踏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黄梅县蔡山镇一级公路曹坝村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三轮车发生碰撞,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黄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当即将其传唤至蔡山派出所进行调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黄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8mg/100ml,为进一步确定黄某某体内酒精含量,民警对黄某某进行血样提取检测。2019年9月19日,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01.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酒精测试仪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结果、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检查、提取笔录等;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官:廖 军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76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