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户,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地宜章县**镇**村**组,现住址宜章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0时40分,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宜章县**镇**路由南往北行驶,当行驶至**超市门前人行横道处时,与由西向东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廖某某相撞,造成行人廖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1.00㎎/100ml。黄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卷粘贴纸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送达回执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侦查员制作了检查现场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达到121.00㎎/100ml,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忠和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873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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