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湘H*****轿车沿益阳市益阳大道由西往东行驶,当行驶至世纪大厦路段时与前方牌号为湘H*****的轿车发生了碰撞事故。后湘H*****小车车主胡某某报警,黄某某被交警查获。经对黄某某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22mg/100ml。
2019年12月27日,黄某某与胡某某就汽车碰撞事故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户籍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调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蔡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其在拘役4个月至6个月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诚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电话:13875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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