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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二检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村**组**,现住长沙市天心区**栋**房。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4月10日被天心交警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3月21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路上一家饭店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湘******的小车从**研究开发院出发,沿**掉头后,由南往北行驶,至**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南二环由东往西行驶,23时58分行驶至南二环**路段时被天心交警大队民警查获。被告人黄某某现场拒绝酒精吹气检测,为查清事实,2020年4月26日0时26分许,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某带至湖南省**医院提取血样,并将血样送至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经检验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7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单、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资料、常住人口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黄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法可以从重处罚;

2、被告人黄某某有曾因吸食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

3、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且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宇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567494****;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1册、光盘4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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