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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31979********,汉族,专科文化,湖南**广告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和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和朋友杨某某等人在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聚鑫朋肠子馆吃晚饭,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喝了酒。当晚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和杨某某到饭店附近茶楼喝茶,直到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湘******号小汽车载着杨某某准备回家休息,驾车沿三一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三一大道浏阳河路段时被交警查获。被告人黄某某的现场呼气式检测结果为117毫克/100毫升。后交警带其到解放军九二一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8.5毫克/100毫升。

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建朋

检察官助理:陈亚萍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0748****。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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