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76********,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靖州县太阳坪乡地芒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湘******的五菱小型普通客车从太阳坪乡地芒村出发到土溪铺小学接、送学生,黄某甲与学生家长已商定乘车费用。16时许,黄某甲搭乘14名学生和一位成人行驶至吉利寨村路口时被靖州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查获。经查,该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但实载16人。到案后,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黄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缴款书、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获现场照片及现场执法视频截图、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户籍信息、保险单等书证;

2.证人胡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杨某某、胡某乙、黄某丁、胡某丙、胡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胡某戊、胡某己、吴某某、黄某辛、黄某壬、胡某庚、胡某辛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驾驶无校车许可资质的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接、送学生,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告人黄某甲具有驾驶无校车许可资质的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129%、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群

检察官助理:戈亚敏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和检察案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