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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08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湛江**设备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号**房,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叶铭毅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GD****号小型新能源汽车搭载其朋友在湛江市乐山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0时29分许,黄某某驾车途经乐山路海湾大桥路段时,被交通警察查获酒后驾车。交通警察依法将黄某某送医院抽血检测,抽取的血样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2.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暂扣涉案粤GD****号小型新能源汽车(已返还);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广东省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员核查联查信息详情、无犯罪记录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3.证人梁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申司鉴所[2020]毒检字第***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柯则

                                               检察官助理 陈天凤

                                               

2021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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