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蒙E*****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满洲里市一道街环岛路段时被交警依法查获。经血样检测,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违法犯
罪记录查询情况等;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血样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尹丽飞
检察官助理:李玉慧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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