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21976********,俄罗斯族,大专文化,满洲里市**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满洲里市,住满洲里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蒙E*****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满洲里市一道街环岛路段时被交警依法查获。经血样检测,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违法犯

罪记录查询情况等;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血样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丽飞

检察官助理:李玉慧

2020年5月28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