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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沟**号,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2014年8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甘A00***的小型轿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兰州工业学院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由于黄某某拒不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民警遂将其带至七里河交警大队办案区进行血样抽取。后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65.5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景荣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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