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9********,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镇**村***队*号,现住环县环城镇“**家园”小区**单元***室,环县******有限公司员工,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申请法律援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亲友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在环县滨河路“环江茗都”小区西门的“***”饭馆吃饭,期间共同饮用了“金徽H3牌”白酒。当晚22时许,黄某某驾驶号牌为甘M*****的 “长城牌”轻型栏板货车从该饭馆门口出发,沿滨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育才路西丁字路口,左转进入育才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育才路东丁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处,并被带至环县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4月20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233.71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黄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江龙
检察官助理:杨 敏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181********)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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