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71********,汉族,初中文化,**集团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平川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高速**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及抽血照片等;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黄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4000元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高兴明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1779434****)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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