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66********,汉族,半文盲,务工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0日19时30分许,黄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甘E*****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行经207省道叶堡桥北端路段处时,被秦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现场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浓度为216.3mg/100ml,黄某某涉嫌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后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送检黄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其酒精含量为164.03mg/l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案发后,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等;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后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送检黄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其酒精含量为164.0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军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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