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21970********,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乡**村**号,现住甘肃省靖远县**镇**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且醉酒后驾驶甘D*****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靖远县乌兰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铁路桥十字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血样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且无机动车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丽华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976****;
2.案卷两册;
3.起诉书十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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