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盐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现住盐边县**镇**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点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汽车从盐边县桐子林镇红星小区往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二滩水力发电厂北门方向行驶。当行至北门门岗,黄某某不听门岗工作人员的劝阻,强行驾驶机动车冲岗,将门岗道闸损坏,黄某某被门岗工作人员挡获报案后案发。民警到场后将黄某某带至盐边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攀枝花市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和照片;户籍证明和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违反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均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8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13张,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