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8 月09日23 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鲤南镇柳安街柳坑路段,被仙游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36mg/l00ml ,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黄某某2020年8月9日当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 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92.36mg/100m1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 河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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