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路**小区**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4月3日,自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自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18日,自2020年7月19日至2020年8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吴某某、吕某某(均另案处理)以承包的形式与“GMQ”公司合作,在菲律宾马尼拉OCC大厦1713室设置窝点,组织邱某某、康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实施买卖虚拟货币类型电信诈骗。该团伙主要作案手法是让业务员通过微信在网上添加有意向炒股或者已经在炒股的中国大陆地区股民,之后邀请股民加入“GMQ”公司讲师团队的微信群,该微信群内的讲师、讲师助理均为业务员假冒,且大部分群内的人为1713室业务员的小号,小号的作用是在群内为讲师号、讲师助理号当托。诈骗微信群内的假冒讲师助理会邀请大家去“GMQ”公司开设的直播间,直播间里面公司的讲师前期会向诈骗对象推荐股票后期唱衰股市,诱导被害人去投资“比特币”。当被害人相信“GMQ”公司的讲师团队是有实力之后,业务员便会诱导被害人到“GMQ”公司布建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内投资购买“比特币”,之后公司通过后台操控,致使被害人亏损,以此骗取中国大陆居民钱财。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3月加入该诈骗团伙,在1713室的诈骗窝点内充当业务员,参与诈骗被害人唐某某(四川省人)人民币148403.38元。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在菲律宾马尼拉市被抓获,后于2019年10月11日被押解回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的手机;2.书证:微信截图照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户籍证明、银行卡关联警情、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48403.3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妮君
检察官助理:张伟良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逮捕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0008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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